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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

时间:2025-09-04     【原创】   阅读

9 月 2 日,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旨在通过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推动社保基金相关工作的高效开展,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印花税方面,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这里所提及的承接主体,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规定的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的主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这一追溯性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政策执行的连贯性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政策能够平稳落地。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重要举措。早在 2017 年 11 月,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就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 10% 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全国划转工作的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规范和支持相关运作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去年 3 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股权运作管理、现金收益的投资运营等作了明确规定。此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政策,与之前的《暂行办法》相互呼应,从税收层面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有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专家指出,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降低了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提高了投资回报率,鼓励承接主体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保基金的运作管理中,优化资产配置,促进社保基金的长期稳健发展,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随着这些政策的逐步落地实施,其积极效应将在未来的社保基金运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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